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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湿地资源的保护政策有哪些?

关于中国湿地资源的保护政策有哪些?

 

关于中国湿地资源的保护政策有哪些?
        虽然国家已出台了一些保护湿地资源的政策,且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却无法有效地对湿地资源进行科学保护,中国保护湿地资源的道路还很漫长。在今后的湿地保护中,必须要采取行政、法律、经济等措施,形成有效保护体系, 实现湿地开发与保护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1.加大湿地保护区建设
        在当前湿地资源受到严重威胁与破坏,湿地管理机构、法制尚待完善的情况下,当务之急是对一些典型的湿地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和珍稀濒危物种、 典型的自然景观和自然历史遗迹区进行保护,划定保护范围和制定保护法规, 使这些湿地生境得以尽快保护和恢复。实践表明,建立保护区是保护湿地最积极、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要继续加强湿地保护区建设,把重要湿地以建立保护区的方式纳入到保护管理体系。自20世纪80年代始,中国意识到保护湿地和生态资源可持续活动的重要性,各地相继建立了以湿地生态系统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到2005年12月为止,已建各类湿地自然保护区473 处,保护了1 715万hm2的自然湿地,占湿地总面积的45%。这些区域的湿地资源与生境已得到良好的保护与恢复。为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工作,国务院于2003年批准《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的总体目标是到2030年,完成湿地生态治理恢复140万hm2,建成53个国家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示范区,全国湿地保护区达到713个,国际重要湿地达到80个,使90%以上天然湿地得到有效保护,使中国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进入良性循环,充分发挥湿地生态系统的功能和效益,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政府在努力实践执行工作规划的同时,要注重对已建立的自然保护区的不断维护和管理,要健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关人员编制,加大经费投入,使保护区真正进入保护、.管理和必要的科研、 科普宣传教育以及珍稀动植物资源的繁育等正常的运转轨道。
        2.建立健全湿地保护法律体系
        中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的湿地保护法,近十几年来,中国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其中,森林和海洋均已通过立法得到保护,但到目前为止,在湿地保护中的专门规定主要是由国务院17个部委合作编制的《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除此之外,关于湿地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从国家到地方均很少见。现有的法律法规主要针对有关土地和海域资源、 动植物资源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等方面,在湿地资源保护上缺乏系统性、协调性。
        湿地资源保护立法正是协调湿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治理之间关系,构建与完善中国自然资源法律体系,确保湿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此,应需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并统一湿地资源的概念及管理目标,制定适于规范湿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种行为的法律法规。
        此外,应将现有湿地资源保护面积、边界、管理机构、经费来源、保护对象物种名录等用法规的形式加以规定,为湿地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提供可操作的法律依据,以法律形式确定湿地资源管理程序,使湿地保护工作走上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与国际湿地保护相接轨。
        3.采取湿地补偿机制
        目前中国政府为了切实保护好湿地资源,广泛地设立自然保护区,严格限定湿地资源的利用,这种做法虽然对于湿地保护有着良好作用,但却也使得湿地所在区域群众的传统权益无法实现。随着生计和发展的诉求不断增长,湿地所在区域群众的发展与湿地的保护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这一问题进行解决。由于湿地生态服务功能是市场不能提供的产品,是应当由政府提供必要制度保障的公共物品生产,但因中国为发展中国家,政府财政能力有限,现有投入水平难以满足湿地保护管理工作需要,必须要通过其他资金渠道来对湿地资源保护工作提供持久的财政支持。
        在中国林业保护的实践中,采取了对受影响的传统权益方予以补偿、贡献者予以奖励这种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中的一项制度安排,并被验证十分有效。所以,对于湿地资源的保护也可采取类似方式,建立起完善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既可以使湿地保护区所在地群众通过对湿地资源进行合理开发而获得一定收入,又可以通过将对湿地受益者征收的补偿金用于湿地保护,建立起“利用一反哺保护”机制,解决国家在湿地资源保护中投入不足的问题。
        4.加强国际合作
        近几十年来的湿地保护经验表明,只有各个国家、国际组织之间密切合作和共同努力才能做好湿地保护工作。随着世界各国对湿地资源重要性认识程度的不断加深,国际性的保护湿地资源合作也在不断加强,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愈来愈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中国于1992年7月正式加入《湿地公约》, 并将“湿地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列入《中国21世纪议程》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的优先发展领域。这对中国的湿地保护工作无疑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中国还须加强同有关湿地公约机构、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联系,切实履行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协定中明确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加强国际交流,努力借鉴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在湿地保护上的有益经验,推动中国湿地资源保护事业的发展。
        5.加强湿地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
        随着湿地退化问题的不断严重,以逐步恢复和重建退化湿地生态系统、促进受威胁的湿地物种的生态恢复并进而重建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为出发点,采用科学研究与湿地生态治理、修复技术与退化湿地治理相结合的方式推进退化湿地的保护的科学实践研究已引起大量学者的广泛关注,但目前国内的研究水平与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较大差距,退化湿地恢复与重建研究的硬件及软件条件还相对比较落后。国家相关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湿地退化问题严重性的认识,在研究项目及经费上给予更多支持,各高校及相关科研院所要整合资源,投入人力及物力,认真加强退化湿地的生态恢复与重建的各项科学研究及探索。
        在对湿地保护研究中,要充分发挥高新技术的作用,如通过RS观测范围广、信息量大、获取信息快、更新周期短的特点和GIS的空间分析能力以及GPS的定位功能对湿地空间规划、决策以及湿地合理利用进行系列研究。
6.强化湿地保护宣传力度
        由于湿地概念在中国引入较晚,不少人提到湿地还仍与废地、荒地联系起来,一些地方决策者及公众对湿地的社会经济与生态价值缺乏正确认识,对湿地保护意识薄弱,法制观念淡薄,只顾短期利益,忽视长远利益,对湿地资源随意破坏。而当前对湿地保护的宣传与教育比较滞后,普及力度、广度、深度都不够。因此,要注重充分利用广播、网络、电视及报刊等传播媒体,利用各类公共场所及展览馆、博物馆进行图片、标本、实物陈列展览,对公民进行宣传教育,使每一个公民都懂得湿地保护是造福人类、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从而增强公众保护湿地的自觉性。
        各级政府也应把保护湿地资源纳入公民法制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宣传保护湿地资源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强化与提高民众保护与合理利用湿地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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